(一)商标异议申请 1、简要说明 异议,是指不同的意见,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提出的不予注册的意见。 该程序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所需提交的资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经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商标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申请人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也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 (二)商标异议答辩
1.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被受理的,商标局一般在被异议商标异议期届满1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的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答辩。进行答辩的应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30天内作出。期满未答辩的,视为被异议人放弃答辩权利。 2、注意事项 (1)异议答辩主要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针锋相对的反驳。 (1)异议答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2)异议答辩人应与《商标公告》上载明有被异议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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