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二、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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